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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主任:沈宜君主任

工作職掌:

  1. 擬定總務處工作計畫。
  2. 房舍教室之調配。
  3. 校舍之管理與修繕事宜。
  4. 辦理各項營繕工程事宜。
  5. 辦理工程招標、比價、訂約事宜。
  6. 工程監督與辦理請款驗收等事項。
  7. 預防災害之各項措施搶救及善後處理。
  8. 學校門禁管理及安全防護。
  9. 規畫執行學校環境綠化美化及防治公害事宜。
  10. 辦理家長會、愛心媽媽及社區資源之運用事宜。
  11. 關於工友調配、督導、考核。
  12. 印信典守及委託管理。
  13. 財產管理規則之擬定。
  14. 財產購置及登記保管與分配撥借等事項。
  15. 財產使用年限之清查與財產清點等事項。
  16. 財產毀損報廢之處理。
  17. 財產增減造報。
  18. 工友退休、資遣與撫卹之辦理。
  19. 工友外出登記案件。
  20. 辦理新校舍落成事宜。
  21. 擬訂事務管理辦法。
  22. 辦公與打掃物品採購。
  23. 水電、電話、飲水之管理。
  24. 物品保管與分發使用及登記。
  25. 物品及場所出借收回登記。
  26. 課桌椅之調配及修護。
  27. 辦理教職員工勞保事宜。
  28. 擬定管理各項教學設備之章則。
  29. 籌畫購置教學資料設備。
  30. 規畫充實專科教室教學設備。
  31. 元長數位機會中心DOC業務承辦
  32. 校長交辦事項或其他有關總務及事務交辦事項。


  • 聯絡人:蔡志強
  • 資料來源:縣立忠孝國小

雲林縣元長鄉忠孝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

 

壹、依據

一、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。

二、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。

三、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。

 

貳、勸募目的:

一、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學生(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突遭變故、因其他特 

    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,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),特設置教育儲蓄戶 

    (以下簡稱本專戶)進行勸募,勸募所得專款用以補助就學相關 費用使其安心就學。

二、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,善用社會各界捐款,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。

 

參、勸募方式:

一、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。二、捐款流程:

(一)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。

(二)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。

(三)3-5 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。

(四)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。

 

肆、經費存管:

一、為統籌管理本專戶經費,本校特設置「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」,其工作任務如下:

(ㄧ)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畫事項。

(二)救助金納入本專戶之存放、審查、分配事項。

(三)定期公布徵信款項。

(四)關於捐助人之提請褒揚事項。

(五)其他有關本專戶事宜。

二、由學校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儲存勸募所得,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

    式,分年度專案專帳管理,專款專用。

(ㄧ)戶名:忠孝國小教育儲蓄戶。

(二)帳號:697010400945-8。

(三)代理公庫:元長鄉農會。

(四)核定勸募許可日期及文號:依年度核定公文辦理。

三、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(102 .12.25 公告實施),本條例施行前,學校經內

    政部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;於本條例施行後,其勸募活動

    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,教育儲蓄戶如有賸餘款者,學校依本  

    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,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。

 

伍、組織與職掌:

      本校設「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」(以下簡稱本小組),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

      存管、審核、開立收據、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 項。

 一、本小組置委員七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校長兼任,其餘委員依「各級學校扶助學

     生就學勸募條例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,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,其中校外代

     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,任期一年, 期滿得續聘

    (派)之,如附件三。

  (一)召集人:校長。

  (二)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。

  (三)社區公正人士一人。

  (四)教育、社會福利、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。

  (五)學校教職員三人。

 二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(聘)兼之,承召集人之

     命,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。

 三、本小組之職掌:

  (一)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」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:

  1.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。
  2.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。
  3. 勸募所得收支、保管及運用之審查。
  4.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。

  (二)依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: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。

 (三)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。

 (四)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。

 (五)學校依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」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

        查。

 (六)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。

 

陸、補助對象:

 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(以下簡稱

  個案學生):

一、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。 二、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。三、家庭突遭變故。

四、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。

 

柒、補助經費用途:

一、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:

(一)學費。

(二)雜費。

(三)代收代辦費。

(四)餐費(含早餐、午餐、晚餐)。

(五)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。

二、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,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。

三、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,原捐款仍有賸餘者,應報雲林縣政府核准後,依本條例所

    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,補助其他學生。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,

    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。

 

捌、補助基準:

一、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個案學生,使其順利就學。

二、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,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。三、補助標準:如附件一。

四、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,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,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,

    得依需要再予補助。

五、每一個案每次補助之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,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,使其順利就

    學為原則。(若經管理小組另行認定或另案勸募者,則補助最高金額不在此限。)

 

玖、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:

ㄧ、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得由班級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,經學校 

   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,始能撥款補助。

二、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,並依規定程序申請。

三、審核前得依需要,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。

四、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。

五、個案提出之申請金額為伍仟元以下之補助案,得免經會議審核,逕由承辦單位簽核之,

    並於下次管理小組會議說明備查。

 

拾、捐款人之褒獎依雲林縣政府規定,函報雲林縣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。

    一、依規定單筆捐款達壹萬元以上者,函報縣政府並依「雲林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要 

       點」規定辦理表揚由學校開立感謝狀,獲當事人同意後公開表揚。

 

拾壹、公開徵信

一、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,以為公開徵信:

(一)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(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捐贈金額、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、收 

      據編號)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。

(二)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,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,以公開徵信。

(三)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,

      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,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,以公開徵信。

二、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拾貳、預期效益:

ㄧ、使公益善款能透過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。二、讓學校需要幫忙的個案學生獲得合理的補助而能夠安心就學。

 

拾參、其他相關事項:

ㄧ、申請表(如附件二)。

二、本專戶所受之捐款,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。三、本專戶經費若用罄,即停止受理申請。

 

拾肆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呈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